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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三地工商执法动态评析之专业律师团队分享

2016-08-01 LCOUNCIL LCOUNCIL

本期精彩回顾

分享嘉宾:方建伟  环球律师事务所


方建伟律师与LCOUNCIL企业法务同行回顾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并就反贿赂的执法趋势进行梳理。关于反商业贿赂法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规定。


下表列举行贿相关内容,并明确了各类犯罪的量刑情节及处罚。




反商业贿赂的执法趋势:


2015年的执法综述


政府在2015年继续“拍蝇打虎”,即严惩高级别官员和低级别官员的贪腐行为。


通过“猎狐”和“天网”行动,中国的反腐行动也在海外取得成效。


反腐行动特别关注于存在较高商业贿赂风险的一些特定行业。


增加了对于行贿人的打击,而非传统的着重处罚受贿人。


中国共产党打击党员贪腐的力度和标准高于普通的法定标准。


2016年,中国政府进一步修改刑事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贪污贿赂,最高院与最高检也发布了关于贪污贿赂的新司法解释。



中国政府调查较多的行业:


Pharmaceutical and Healthcare Industry  医药与健康行业

Retail Industry  零售行业

Automotive Industry  汽车行业

Oil and Gas Industry  石油天然气行业

Real Estate  房地产

Banking and Finance 银行与金融业

Telecommunications  电信行业


与此同时,方建伟律师对于实践中合规及反商业贿赂的热点问题如礼品、赞助、捐赠等,以及如何配合政府调查与企业法务同行进行了分享,展开了企业合规共性问题的探讨。



本期精彩回顾

分享嘉宾:朱健飞  环球律师事务所


对于虚假宣传问题上的法律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虚假宣传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关注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以及有奖销售的安全边际等问题朱健飞律师与企业法务同行进行了分享与探讨。


其中朱健飞律师就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条相对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讲解:


关于删除了特别列举的“广告”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宣传方法为“广告或其他方法”。而现行《广告法》已有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制,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4条)。


根据与修订草案送审稿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厘清与《广告法》的区别,因此删除了关于广告的经营者等表述,将规制对象明确为“商业宣传行为”。这一变动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相呼应。

 

但这个修改并没有解决老问题,即执法机关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是直接适用广告法予以规制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为达到厘清之目的,从立法技术上,似乎应当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违法广告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目前在司法案例中被法院判定为属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其他方法”的宣传方法包括: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官网登载文章、推广链接 、名片和工作服 、宣传册等。


案例:


天津某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2012)杨民三(知)初字第277号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肯定了,公布《招股说明书》属于“商业宣传行为”的一种,和另一种商业宣传行为“广告”一起受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制:“商业广告是典型的商业宣传行为,但并非商业宣传的唯一形态,除广告之外的通过一定媒介公开传递商品信息的其他方法亦属于商业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布《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客观上起到了向社会公众公开传递其商品、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信息的宣传效果,可以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方法’。”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象不再仅限于“商品”及“商品生产”


删除了限定语“虚假”


列举“引人误解”的情形


朱健飞律师特别指出虚假宣传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关注点:


谨慎选择广告发布平台及其他合作方


明确宣传活动中各方的责任


留存互联网宣传内容原始信息



本期精彩回顾

分享嘉宾:顾巍巍  环球律师事务所


顾巍巍律师就配合工商调查的方式和调查过程中书面材料的准备以及调查过程中实务技巧进行了分享。


书面材料的准备:


客户主体文件: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文件,企业客户应确保该类主体、资质文件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 


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依据具体个案,提供与案件背景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在调查案件中材料的准备如产品说明书、产品订单、购销合同、报关单、产品质量文件等。


其他:除上述与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外,律师还可以协助客户起草情况说明,阐述当时的背景情况,争取工商机关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注意事项一:若存在特定情形无法即时提供相关材料时,可以向工商机关进行说明,要求给予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切勿因时间紧迫未及时对材料先行梳理而盲目提供; 


注意事项二:注意书面材料中是否有对自身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材料;如无法确定材料的内容是否与被调查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企业自身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可以请律师提供专业性意见,避免提交后无法撤回并形成对不利事实的自认。




如何恰当地提出抗辩:


查验执法人员身份及证件


调查取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统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若客户人发现执法人员无相应执法证、或所持执法证无效、已失效,此时可以向执法人员提出,甚至可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了解工商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前往进行调查取证的工商机关必须是享有管辖权的机关。一般实践中,违法行为发生区域内的分管工商机关享有执法权限,少数情况下会涉及上级工商机关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其下级工商机关,或者上级工商机关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中指定其中一个工商机关管辖。


在接受调查之前,客户可以向执行人员了解被调查“违法行为”的实际发生地,以及客户是作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接受调查,还是作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配合调查。


如果工商机关不能告知其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客户有权要求其提供其具有管辖权的证明文件。


了解被要求提供的材料与被调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在回复工商机关的询问或向其提供材料之前,可以要求工商机关释明其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与其调查的企业的“不当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给予充分尊重,积极配合


对于工商机关提出的要求,要秉持互相尊重的方式回复,如确实不能即时予以满足的,可以说明原因,要求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利诱、贿赂等不合法的方式应对工商机关的调查取证。



本期研究报告


7月23日“江浙沪”三地工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动态评析LCOUNCIL峰会圆满落幕,相关专业研究报告整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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